與境外設計師簽約要點(所得稅、授權書、著作權)


1.  課稅所得算法、授權書
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之優惠,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推定為其課稅所得額。
一般外國營利事業假若申請此項優惠通過,則收到技術服務報酬時之扣繳稅率將由20%降到3%(技術服務金額的15%為課稅所得,乘以扣繳稅率20%為3%)
國際技術合作時,有時技術提供方處於賣方市場優勢而要求買方負擔稅捐時,則此條文之優惠將有助於技術服務報酬之價金談判,本文擬針對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之技術服務報酬優惠申請作完整之介紹。
一、可依循之行政規則:
為審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特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
二、申請機關:
1.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為其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2.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為其營業代理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3.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但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為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4.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為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三、申請應附文件:
1.申請書(一份合約以一份申請書為原則)。
2.已簽署之合約影本。
3.假若有代理人,則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由於所需附文件不多,所以最重要的審查重點在於合約內容本身,故此等申請案件在合約撰擬階段便建議先由專業會計師先行核閱為宜。
四、申請人無法申請之情形:
1.申請人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或其事務所者,不准適用。
2.申請人為大陸地區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則不能適用。

2.  著作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自9641日起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應屬權利金性質之案件,尚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範圍,故否准適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另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在我國境內從事前揭業務亦得申請。
該局於審查時發現,部分申請案件,其提供服務所產出之報告或文件著作財產權歸屬著作人所有,或屬影片、軟體、專屬技術或秘密方法之授權提供使用等,其性質屬權利金收入,已非前揭稅法規定之範圍,否准其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指出,目前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上開申請案件逐年增加,外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納稅人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首頁所得稅法第25?區下載參考使用。
(前文部分引自工商時報,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寫一下實際操作注意事項:
1. 合約內容中要註明著作權屬於台灣
2. 境外公司要委託台灣公司代辦此項優惠申請時要準備授權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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